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时,下列情形中,债权人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是( )
A.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房产
B. 债务人放弃了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
C. 债务人捡到他人的钱包后返还,并且拒绝他人给付的酬金
D. 债务人将其自有机器设备无偿赠送给其他同行
C【解析】撤销权行使的客观要件:①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的实现。撤销权行使的主观要件: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处分财产的行为可包括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A项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房产”、B项中“放弃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D项中“将其自有机器设备无偿赠送给其他同行”,均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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