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张某到甲公司工作,2016年8月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不再与张某续签。已知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张某月平均工资5000元,甲公司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4500元。计算劳动合同终止后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的下列公式中,正确的是()
A.4500×6=27000(元)
B.4500×7=31500(元)
C.5000×5.5=27500(元)
D.5000×6.5=32500(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在甲公司工作6年零4个月,应补偿6.5个月的工资;(2)张某的工资(5000元)未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4500元)的3倍,正常计算即可,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6.5×5000=32500(元)。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2015-2020年真题答案及解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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