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目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答案】C
【云课堂解析】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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